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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永清
 

    

   赵永清律师,男,一级律师,留学英国,毕业于英国伯明翰大学和上海华东政法学院,分别获英国商法硕士和中国法律硕士。2003年被评为“浙江省十佳律师”。2007年被浙江省律师协会授予“浙江省律师业突出贡献奖”。

    赵律师从1986年就开始从事律师工作。1988年9月至1989年7月期间,在司法部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培训中心进行为期一年的英语强化训练,1993年2月,通过英语考试,由司法部选派至香港律师会为期六个月,学习香港律师事务所的运作及香港律师实务,师从叶天养<时任香港律师会会长,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>律师,1997年4月参加司法部组织的美国法律培训课程,赴美国旧金山金门大学法学院学习,1998年至1999年9月,在英国伯明翰大学学习,主攻英国商法。

    赵律师曾长期从事与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法律事务,特别是公司的并购,股权转让、公司重组方案的设计策划,公司设立、运作及公司清算、公司破产法律实务、公司收购兼并法律事务,外商投资法律实务。业务专长还包括金融法律实务(如担保法、金融资产清收法律事务、国际银团贷款及世界银行法律实务、国际结算的法律实务)、国际贸易的法律实务等、知识产权<含专利、商标、若作权、计算机软件保护、反不正当竞争等>。海事海商是该律师的又一专长,该方面领域涉及海上运输合同的纠纷,提单的法律问题,如无单放货,船舶的碰撞,租赁及船舶的保险等。

    赵律师有良好的英语功底,能熟练地用英文进行交流和起草法律文件,已参与了大量三资企业<包括在宁波进行投资的台湾企业>,国际融资及其他涉外项目和工程的谈判,合同、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<用中、英文>,井为境内外律师和当事人出具了大量的法律意见书。

    职务:目前系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主任,宁波市人大代表,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员,中华全国律协国际业务与WTO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,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宁波大学和浙江万里学院特聘教授,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,宁波市人大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,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调解中心调解员,浙江省律师协会涉外和WTO专业委员会主任,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所特邀专家。
 
    国外及国内刊物发表文章《The Company Law of China》<《论中国公司法》英文撰写发表在美国《Indiana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》 1996年冬季>,《The Rejection of Documents under Letters of Credit》〈英国伯明翰大学图书馆惠存并在中华全国律协200O年大会上以此为题发表演讲>,《试论外商独资企业清算中的法律问题》发表于2001年全国律师协会年会,《国际信用证纠纷的成因及预防对策》、《试论信用证拒付中的法律要求》、《香港的律师业》在《律师与法律》等国内外杂志上发表,《试论跟单信用证单据的拒绝》由法律出版社于2001年7月出版,同时著有《与外商打官司》等书籍著作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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